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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发布者:湖北行政复议研究院发布时间:2018-03-31浏览次数:118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及限制期内交易股票案,1宗内幕交易案,1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1宗短线交易案,1宗私募基金违法违规案。

  1宗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及限制期内交易股票案中,2014年10月30日,晁龙与深圳华彩京西物联投资管理企业(普通合伙)(简称京西物联)为一致行动人,对京西创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京西创业)的合计持股比例为66.67%。2015年4月30日至2015年12月31日,京西物联买卖“京西创业”,导致京西物联与其一致行动人晁龙合计持股比例在2015年4月30日、12月18日、22日、25日、30日、31日分别跨越70%、75%、80%、85%、90%、90%,京西物联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暂停交易。在此期间,京西物联在实际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也未将其一致行动人晁龙拥有的权益合并计算披露。京西物联违反法律规定买卖“京西创业”合计729.6万股,违反法律规定交易金额为1,249.17万元。京西物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第5条,《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37条,《证券法》第193条和第204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责令京西物联改正违法行为;对京西物联超比例增、减持未披露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京西物联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的行为处以12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晁龙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1宗内幕交易案中,宁某是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力泰)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樊菁是宁某的配偶,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密切关系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樊菁控制使用“徐某新”账户买入“金力泰”197,000股,获利约17.4万元。樊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没收樊菁违法所得约17.4万元,并处以约52.2万元罚款。

  1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中,2016年6月14日,曾改雄编写《转交给大商所领导的一封信——中国蛋品流通协会联名上书》(简称联名信),其中表述包含虚假信息。曾改雄于2016年6月15日上午7点10分在中国蛋鸡信息网论坛上用“蛋品流通协会”账号发布该联名信,并发布到微信群中,经农产品期货网、新浪财经转载,并在微信传播。上述表述使投资者产生全国性鸡蛋行业协会实名举报,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会调查JD1609合约做多资金的认识。联名信发布当日,JD1609合约成交28.98万手,成交量为近5个月新高。收盘结束合约价格下跌152点,跌幅3.87%,盘中最大下跌160点,跌幅4.1%。在编造并传播上述虚假信息前,曾改雄使用其本人期货交易账户分两次卖开1手、2手JD1609合约空单,虚假信息发布后,曾改雄于当日买入3手JD1609合约平仓,获利1,223.82元。曾改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对曾改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223.82元,并处以40万元罚款。

  1宗短线交易案中,2016年3月25日至2016年4月14日,张华伟为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鹏欣资源)持股5%以上股东。在上述期间内,张华伟证券账户累计买入“鹏欣资源”102,000股,累计卖出77,000股。张华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5条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张华伟给予警告,并处以4万元罚款。

  1宗私募基金违法违规案中,2015年2月16日,江苏鑫申财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鑫申财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苏州鑫托宝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进行备案,备案时提供了虚假信息、材料。鑫申财富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第11条的要求,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构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所述违法违规情形。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鑫申财富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斌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继续深化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用严格公正的执法工作为中国特色资本市场各项改革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