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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最高法院案例 :警务督察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发布者:湖北行政复议研究院发布时间:2019-05-05浏览次数:559

【裁判要旨】

群众对公安机关的行为不服,可以寻求多条路径予以救济,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方式,也可以选择向督察机构投诉举报启动内部层级监督。但不同的救济方式,其法律效果并不相同。第一,警务督察行为不影响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合法权利。公安机关开展警务督察的线索可以有多个来源,包括群众投诉。但行政相对人选择信访、复议或诉讼的,督察机构则将投诉材料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第二,警务督察不直接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请求作出是否予以支持的处理,而是通过对公安机关或人民警察是否违法违纪进行监督,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请求是否得以实现。督察机构对投诉人的职责仅仅是反馈处理结果,投诉人对督察结果不服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其有进一步复议或者起诉的权利,而仅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可以直接进行督察。第三,对督察行为不服的救济路径具有内部性。警务督察系公安机关的一种监督机制,其性质属于公安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6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宇,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文强,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娜,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

法定代表人:赵克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

再审申请人王宇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下简称公安部)不予受理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行终148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罗霞、审判员王海峰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宇以公安部作出的不予受理复议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诉不予受理决定书违法,判令公安部对王宇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5年6月10日,王宇向公安部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公安部确认公安部对王宇于2014年10月28日向公安部邮寄的警务督察申请书未予答复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公安部于2015年6月12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王宇申请复议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被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于次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王宇送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宇的行政复议请求为要求确认公安部对王宇的警务督察申请不履责违法,但警务督察系公安机关的内部行为,该行为并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现公安部以此为由对王宇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且经审查,被诉不予受理决定书的作出在法定职权、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行政程序方面均无违法之处。王宇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故对王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以(2015)二中行初字第1604号行政判决,驳回王宇的诉讼请求。

王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与一审基本相同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2016)京行终1482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再审申请人王宇不服一、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为:第一,法律明确规定了关于公民的检举控告权利及公安机关应当做的工作,本案的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不是公安机关内部规定,该规定不仅没有说警务督察属于公安机关的内部工作,还明确表述了公民与组织在警务督察中应当发挥的作用及警民之间就警务督察工作的互动方式。第三,一、二审法院认为警务督察系公安机关的内部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系调整警务督察行为的法律依据。该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报告查处情况;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不力的,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可以直接进行督察。”第九条规定:“督察机构对群众投诉的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出警,按照规定给予现场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已经进入信访、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督察机构应当将投诉材料移交有关部门。”根据前述规定,群众对公安机关的行为不服,可以寻求多条路径予以救济,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方式,也可以选择向督察机构投诉举报启动内部层级监督。但不同的救济方式,其法律效果并不相同。第一,警务督察行为不影响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合法权利。公安机关开展警务督察的线索可以有多个来源,包括群众投诉。但行政相对人选择信访、复议或诉讼的,督察机构则将投诉材料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第二,警务督察不直接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请求作出是否予以支持的处理,而是通过对公安机关或人民警察是否违法违纪进行监督,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请求是否得以实现。督察机构对投诉人的职责仅仅是反馈处理结果,投诉人对督察结果不服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其有进一步复议或者起诉的权利,而仅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可以直接进行督察。第三,对督察行为不服的救济路径具有内部性。警务督察系公安机关的一种监督机制,其性质属于公安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原审判决驳回王宇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王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王宇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梁凤云

审判员  罗 霞

审判员  王海峰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余艺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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